中国纺织服装研究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纺织服装研究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理事会是中国纺织服装研究中心的下设理事机构,根据需要发展其会员。理事会宗旨:科创行业技术领先,打造一流学术交流平台,服务从工艺构思、原料、纺织、印染、服装行业交流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
。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合法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香港。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国贸大厦鼎级商汇一楼东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科技研发,学术交流;
(二)攻克行业难点疑症,帮助行业内企业技术支持和产品品牌推广;
(三)组织考察、调查研究市场,为扩大企业知名度;
(四)专家论证,专利申请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企业)、行业内资深人士(个人)、和纺、织、染、服装专业院校(学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秘书处审核会员资格;
(三)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各级别会员证。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待遇:
(一)权利:
1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理事会提供的服务;
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各款。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配合理事会秘书处相关工作;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内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六)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产品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5000
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理事会活动的,有本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电话联系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告七天后,如无书面回应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理事会章程,将由本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理事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具体有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理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可由本中心主任、理事会秘书长提名或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法进行产生);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理事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企业和个人的奖励;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理事单位每年二次进行科研、学术交流论坛。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一级以上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在中心网站上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理事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理事会增加或者减少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理事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理事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理事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评判决定其贡献与报酬事项;
(九)制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网上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提出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理事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2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热爱本行业工作的;
(五)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负责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年度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上级管理机关反映财务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出具正规手续;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并网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于每年定时向上级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技术交流、并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
并在中心网上公告。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理事会发生分裂或无法召集会员加入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理事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理事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2
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上级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纺织服装研究中心理事会
二
00
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