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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公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管理办法

生意社5月9日讯 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通知要求,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涉及纺织行业奖励范围见下表)。

《管理办法》对奖励条件和标准、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中国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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