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
公告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