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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实施

2015年6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40号公告发布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规范条件》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领会《规范条件》的要点和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节能司对《规范条件》进行以下解读。

一、制定《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再生化纤行业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年产能、产量已分别超过800万吨及530万吨,占世界总产能、产量的75%以上。现有企业300多家,其中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企业110家,占总产能的7成以上,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河北等地区。再生化学纤维行业的发展为纺织工业拓展新的原料来源渠道,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原料资源短缺、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装备落后、研发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

为了有效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行业布局,鼓励废弃产品的高值化、清洁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生新的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有保有压、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行业规范条件。《规范条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行业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规范条件》从生产企业布局,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资源消耗指标,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监督与管理八个方面,对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提出了要求,《规范条件》将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二、为什么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改扩建为什么要考虑“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目前,行业的产能、产量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过剩,早期建设的部分企业技术装备较落后,产品质量差,能耗高,单纯的扩产、扩能,只会加剧原料的供应紧张,加剧行业开工率的进一步降低,加剧市场低价竞争的进一步恶化。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通过“等量置换”、“减量置换”方式进行新建、改扩建,有利于落后产能的加快退出,化解现阶段结构性的产能过剩,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对传统的工艺流程进行创新优化,实施提升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提高原料资源再利用率、高附加值,解决二次污染等问题,优化存量。企业也可通过资产重组、吸收合并、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

三、《规范条件》对新建(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有哪些要求?

《规范条件》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目的在于提升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规范条件》主要从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资源消耗指标、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生产能力要求方面,基于对现有不同规模企业运营过程中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工等方面的数据对比,还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中要有一定竞争力,且综合污染物排放较少的实际情况,要求现有企业原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工艺和装备要求方面,指标设立既考虑了行业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的进步,又兼顾了行业的适度性,让一部分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以达到规范条件,也让一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低品质的企业因无法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尽快退出行业,达到淘汰落后产能之目的。

关于资源消耗指标方面,按照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指标采用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体现现阶段的节能减排和节水降耗的先进性。随着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不断引入,指标还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从质量与管理方面看,所有企业都要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水分离。对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三同时”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运行。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从职业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方面看,所有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应对重大危险应有检测、评估、监督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器材和设备。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新建(包括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现有企业也应对照《规范条件》的要求,逐步加以整改,特别是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降低资源消耗、加强质量与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加强职业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等方面,需认真落实。  

四、《规范条件》对监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条件》首先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规范条件;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方面,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进口瓶片(整瓶)的企业资格;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规范条件》的具体要求,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即将制订完成并公布。

五、行业协会在《规范条件》实施过程中将发挥哪些作用?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了解企业及拥有专业人才队伍优势,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组织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开展《规范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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