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萧山客商陈先生给轻纺城东市场的徐先生下了个订单,要求徐先生按其提供的小样花型,生产5000米印花面料,约定克重每平方米800克。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先生还向徐先生付了1万元的定金,要求20天内提货。
门市部老板徐先生很快组织生产,先是设计花型,接着打样,小样出来后,徐先生还致电陈先生,让他前来看样。陈先生看样后,认为正是这个花型,没有问题。
就这样,徐先生就开始投入批量生产。5000米布全部生产好后,徐先生让对方前来提货。然而,这次陈先生来了后,却提出了异议,认为其颜色花型都没问题,就是不知道克重是否到位。然而,一检测,却发现克重严重不足,与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相差300克。因此,他拒绝提货。
徐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克重不足,因此,自己当初才特地让陈先生看过小样。现在已经投入了批量生产,对此,陈先生应该负责任的。而陈先生则认为,当时,门市部只让自己把关颜色和花型,而这个克重是写入合同的硬指标,门市部应该在生产时把好关。
双方争执不下,请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合同中确实对克重有明确的要求,现在双方争议焦点的实质是克重变化是否经陈先生认可。当初如果客户同意按实际小样克重批量生产,那么双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签订补充合同,及时修正前面的合同条款。现在双方并无签订补充合同,只能依据原来的合同。考虑到客户陈先生检验小样时没有提出克重问题,因此,也承担一定责任。最后,陈先生同意返还自己8000元定金,拿出2000元对门市部作补偿。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产品生产过程中与原合同条款不相符时,即便是当时双方都认可,也应该及时签订补充合同,这样才不至于其中一方发生反悔时,另一方有理说不清。(柯桥日报记者 陶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