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近日,温州市标准化院发布越南纺织品技术贸易壁垒信息。越南2015年修订的《管制纺织品偶氮染料释放的甲醛含量和芳香胺含量草案》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案要求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除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外,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根据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纺织品中儿童用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20mg/kg,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0mg/kg。
与越南新标准相比,我国国家标准对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的规定与对芳香胺的限量要求更为严格,但外贸出口企业有时会因产品无法在国内销售而转售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因此,此次纺织品法规的修订应当引起有关企业的重视。